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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后踢踹电梯门,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发布日期: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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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杯一时爽,醒后悔断肠。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酒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1、案件起因

202282923时许,彭某醉酒后在分宜县某酒店5楼乘坐电梯至1楼,未及时离开电梯,后电梯上行过程中,彭某在电梯内多次用手拍打电梯轿厢内按钮面板,用脚踢踹电梯门,致使电梯轿厢停止运转卡在6楼至7楼之间,导致电梯厅门2扇、电梯光感1套、变频器模块1套损坏。

经分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本案被毁坏的电梯部件价值人民币8015元。20221215日,彭某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酒店损失。

2、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彭某被网上追逃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