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小区电梯遭损坏,物业公司:请赔偿,损坏方:你无权
发布日期:2023-02-21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A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运送床垫,工作人员将床垫放入小区电梯时操作不当,导致小区电梯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该小区物业公司随即报警。后物业公司将涉案的损坏电梯发包给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与A公司就维修款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A公司辩称小区物业公司并非适格原告,小区的电梯所有权也不是前期物业公司所有,且该小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授权物业公司在电梯遭受损害时拥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修养护等。合同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中止。由于后续未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现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A公司作为物业使用人,在使用涉案电梯时存在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电梯受损,妨碍了物业服务与管理,并实际造成了电梯损失,物业公司也实际对受损电梯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故物业公司有权请求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系本案的适格原告。A公司在运送床垫过程中,因使用电梯不当导致涉案电梯损坏,对于电梯的维修费用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法院依法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原告指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实际管理人,为全体业主的利益,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具有管理维护的权利和义务。物业使用人在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时,若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等,该行为妨碍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人有权作为适格原告向行为人主张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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