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梯公司(乙方)与某机电公司(甲方)签订《电梯设备委托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对一小区22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维保费用58800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电梯设备委托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乙方对另一小区的18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维保费用27000元。
平均单台维保费:2145元一年!
不违规,不够本!
不违法,不挣钱!
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电梯的维修和保养义务,案涉电梯经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定期检验合格,正常运行,但机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维保费用的支付。
电梯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机电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拖欠的电梯维保费用56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四川省大英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电梯公司并无特种设备维保的资质,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因违反了签署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电梯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维保服务,而该维保服务已经附加至电梯之上且无法分割,机电公司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应当就电梯公司提供的维保服务进行折价补偿,双方事前对维修保养服务的费用进行了约定,故折价补偿标准应参照该合同约定,大英法院判决支持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针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全面履行对资质的告知和审查义务,如若合同已签订最终因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提供服务的一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接受服务的一方以对方没有资质为由抗辩不应支付款项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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