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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业主加装电梯12万打水漂 骗子用假公章签订合同

2023-03-07 00:00  作者:李鑫邦  来源:青岛半岛信网  点击量:56  评论(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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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胡先生签订的合同(来源:受访者供图)

近些年来,不少老旧小区都在进行加装电梯工程,也有很多居民实现了“电梯自由”,但是市北区水乡苑的业主们却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两栋楼刚交完12万元订金,“热心人”却联系不上了,连合同盖的公章都是假的,目前居民们已经报警。针对该情况,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称,若要加装电梯,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且信誉较好的公司,并尽量选择在服务地有服务驻点的单位,以保障后续的服务品质。


小区加装电梯交钱后“热心人”不见了

据住户吴先生介绍,水乡苑小区于2006年建成,由于没有电梯,小区老人上下楼十分不便。“最近我们通过1期的邻居胡先生介绍,他们正在计划加装电梯,我听到这就十分心动,便想组织我们2期的住户们一起参与进来。”吴先生说。

“我们认识胡先生的时候,是看到他正在给1期的住户热心筹划装电梯,因为他正在办这种事,并且都是邻居,应该不会有问题。”吴先生说,通过胡先生的自我介绍得知,他是嘉林建设集团的项目经理,并称自己的妹妹在南京的一家电梯公司工作。“他还说加装电梯方面可以帮我们跑流程,包括事后的办手续、安装以及售后维保都可以帮忙搞定,我们就很信任他,随后就把钱给他了。”吴先生表示。

据吴先生所述,此次加装电梯的总费用为50万元左右,为期3-4个月,去年10月底,吴先生等业主们便交了50000元的外加电梯钢结构订金,并签署了一份“山东省城市既有电梯加装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的乙方,便是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上还印有该公司的印章。

本以为加装电梯一事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还没过多久,胡先生的手机突然变成无法接听。“我们前前后后打过很多次电话,没想到突然就这么消失了,现在电梯没装上,人也没了,钱更不知道找谁要了。”吴先生说,加上1期的住户交的钱,两个单元的住户一共给了胡先生12万元,但是现在却连个电梯的影子都没见到。“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帮助处理一下,无论是退款还是继续安装电梯都好,不要让我们辛苦攒的钱‘打水漂’。”


公司称没有该员工公章是伪造的

既然胡先生自称是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而胡先生又不知所踪,那么该公司是否应该继续负责加装电梯呢?记者随后联系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部,但是工作人员却表示,此前就有小区业主也来打听,但是胡先生并不是公司员工,公章也是伪造的。

通过企查查的公开数据了解到,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做建筑幕墙、金属门窗、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及技术研发,并没有加装电梯这项业务。

管理水乡苑小区的易宝泰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胡先生确实是小区住户,但具体哪栋楼也不清楚,“加装电梯的事是业主们自己联系的人,也没有通过物业。”除此之外,对于后续情况物业公司则并不清楚。

针对该问题,水清沟街道九江路社区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社区方面不负责管理相关加装电梯的事宜,只要业主们通过业委会或物业进行投票,取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

目前吴先生等业主已经报警,警方也在调查中。


加装电梯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

有关老楼加装电梯的流程方面,记者了解到,首先要初步征求相关业主加装电梯意愿,然后实施主体编制初步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征求意见比例及表决规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后,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初步协议通过后,由业主备齐相关材料,向各区(市)加装电梯牵头部门提交项目登记申请。同时,业主还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且方案需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0日。

此外,项目开工建设前,实施主体还需按照规定向区(市)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查、土建施工等手续,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申请监督检验。加装电梯影响或改变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若项目竣工,业主还要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最后,业主需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住建局提醒:一定要挑选有资质的公司

对此,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市民,若老旧小区要加装电梯,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更好的享受服务以及避免产生纠纷,从一开始选择电梯服务公司开始,就该挑选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公司提供服务,并尽量选择在服务地有服务驻点的单位,以保障服务品质以及服务的及时性。

另外,有关合同签订方面,也应该就双方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企业应具备的资质、产品全新且质检过关、维修质量标准、售后维修上约定质保金的扣留、质保时间、服务响应时间等等。除此以外,还应设置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条款,以防后续出现服务不到位、不及时、质量不过关、造成损失等情况时,有合同依据才能获得有效赔偿。

对于此类问题,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郭铁钧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以该行为涉嫌合同欺诈。还有,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那么就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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