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单元楼低层业主阻止加装电梯施工的案件,判决被告邓某等业主立即排除妨害,不得阻挠小区加装电梯的施工。
2021年,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小区某单元预加装电梯。该单元共7层,共居住有业主20户。经业主表决,向某等15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同时业主们就增设资金、电梯运行维修费用达成分摊协议。剩余5名业主中,邓某等3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其余2户弃权。
2022年2月,向某等15户业主向所在居委会、办事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交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永定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和永定区住建局经审查后,同意在该小区某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但在施工过程中,邓某等业主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进行阻挠,并且多次阻拦施工。协商后未能解决困局,向某等15户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措施。本案中对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从预加装电梯的施工位置以及各业主的房屋位置等现场情况来看,电梯的加装不会对邓某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造成损害。故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等业主立即排除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害。
邓某等3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判决予以维持。(盖景阳陈醉)
法官说法
不动产相邻人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该容忍义务的限度应符合公平原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保障合法加装电梯方案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结果。业主既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表决、申请审批,又要秉持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合法申请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和程序:1.业主表决。对既有住宅房屋加装电梯,属于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该事项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行政审批。加装电梯还应经过行政部门对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等问题的审查,根据《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规定,增梯申请主体应先将实施方案、业主决议等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进行初审,再由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
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业主表决和行政审批均得以通过的加装电梯方案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执行。即便对反对的业主居住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其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也不得妨碍加装施工,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加装电梯确实给反对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若加装电梯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若电梯加装审批程序不合法,如未对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隐患等进行实地审查等,则可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行为提起异议进行维权。
本案申请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故邓某等反对加装的业主不得妨害加装电梯的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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