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获悉,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惠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惠东市监处〔2023〕97号
处罚事由:
2023 年 1 月 31 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惠东县稔山镇盐灶背村海头埔的惠州市海头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设备代码为31104413002017110176 、 31104413002017110175 ( 合 计 两台)的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标识最新(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日期均为 2023 年 1 月 10 日,并记载“下次维保日期为 2023年 1 月 24 日”,惠州市惠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方)存在未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情况。经询问调查,该司对于未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惠州市海头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情况予以确认,并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违。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该司未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盈利额为人民币200元。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结 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遵循原则,给予本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的处罚档次。 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证据有:一、法人冯伟明身份证复印件 1 张、受委托人冯远宏身份证复印件1张、授权委托书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详细情况;三、现场笔录 1 份、证据提取单1 份:证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开展现场实地检查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属于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构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处罚依据: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惠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8
公示截至期: 2026/02/28
处罚机关: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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